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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6〕5号)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6〕5号)

hth体育在线: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执罚字〔2026〕5号)

来源:hth体育在线    发布时间:2026-07-07 06:53:56

  • 地址: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伏林村第二组弄沙地(广西绿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旁) 南宁市武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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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伏林村第二组弄沙地(广西绿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旁)

  南宁市武鸣区瑞源竹木加工厂(以下简称:单位)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根据举报线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伏林村第二组弄沙地(广西绿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旁)的纸制品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按照《南宁市武鸣区瑞源竹木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纸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废水防治措施的要求,你单位挤浆挤压过程产生的废水回流至回水池后再进入磨浆、搅拌工序,不外排。检查发现你单位磨浆池、搅拌池、回用池内废水去向不明,通过调阅视频监控、相关责任人员现场指认以及调查询问,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10月4日、5日、9日使用车牌号为桂ADZ672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分9次将回用池内约90立方米废水转运至武鸣区双桥镇伏林村4组岜湖水涝地倾倒,废水经过约2公里的农田水沟最终进入南宁市花花大世界景区的双桥镇坛旺水库。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10月9日倾倒废水后停放在交警中队大院内车牌为桂ADZ672的车辆塑料罐连接的软管内残留废水、双桥镇伏林村4组岜湖水涝地倾倒处低洼塘螺纹管旁废水进行采样。经移交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监测站进行仔细的检测,出具的《监测报告》[武环监(水)〔2025〕第1005号]表明:桂ADZ672车辆塑料罐连接的软管内残留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99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允许排放限值(100mg/L)8.9倍。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通过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月11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南宁市武鸣区瑞源竹木加工厂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3份,2025年11月6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南宁市武鸣区瑞源竹木加工厂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使用车牌号为桂ADZ672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将回用池内废水转运至武鸣区双桥镇伏林村4

  组岜湖水涝地倾倒的情况,执法人员对该车辆软管内残留废水、双桥镇伏林村4组岜湖水涝地倾倒处低洼塘螺纹管旁废水采样情况;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整改落实情况。(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

  月12日、11月6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宾士明、宾能剑、宾能海、宾士春、周博、韦富译等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7份。证明:执法人员调查你单位将回用池内废水转运至武鸣区双桥镇伏林村4组岜湖水涝地倾倒的原因、主观认识等情况。

  月11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南宁市武鸣区瑞源竹木加工厂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8张、录像证据1份,11月6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南宁市武鸣区瑞源竹木加工厂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单位使用车牌号为桂ADZ672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将回用池内废水转运至武鸣区双桥镇伏林村4

  组岜湖水涝地倾倒的情况;执法人员对该车辆软管内残留废水、双桥镇伏林村4组岜湖水涝地倾倒处低洼塘螺纹管旁废水采样情况;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四)监测报告:2025年10

  月1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10月9日倾倒废水后停放在交警中队大院内车牌为桂ADZ672的车辆塑料罐连接的软管内残留废水、双桥镇伏林村4组岜湖水涝地倾倒处低洼塘螺纹管旁废水进行采样并移交南宁武鸣监测站进行监测。2025年10月14日,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了《监测报告》(武环监(水)字〔2025〕第1005号)。证明:你单位使用重型仓栅式货车转移至厂外倾倒的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6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2日、11月6日,提供单位(人):南宁市武鸣区瑞源竹木加工厂及有关人员。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的身份信息。

  2025年10月12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武鸣区瑞源竹木加工厂。证明:你单位租用位于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伏林村第二组弄沙地(广西绿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旁)的简易铁架棚用来生产经营的情况。

  《关于南宁市武鸣区瑞源竹木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纸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政务(生态)武环审〔2025〕

  17号)及《南宁市武鸣区瑞源竹木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纸制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2日、15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武鸣区瑞源竹木加工厂。证明:你单位纸制品加工项目已取得南宁市政务服务局的批复,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废水的防治措施要求挤浆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025年10月12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武鸣区瑞源竹木加工厂(个体工商户)。证明:车牌号为桂ADZ672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为你单位所有。

  2025年10月12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武鸣区瑞源竹木加工厂。证明:宾能剑、宾能海、宾士春、周博等人与你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107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4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证明:你单位将回用池内废水拉到武鸣区双桥镇伏林村4组岜湖水涝地倾倒废水排放去向为Ⅴ

  2025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监测站。证明: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将采集的桂ADZ672车辆塑料罐连接的软内残留废水、双桥镇伏林村4

  组岜湖水涝地倾倒处低洼塘螺纹管旁废水样品移交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监测站。8.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

  2025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站。证明: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监测站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能力。

  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信息系统截图

  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局。证明:采样人员具有采样资格。

  武环监(水)〔2025〕第1005号]}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5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局。证明:执法人员按程序将《监测报告》送达你单位。

  2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4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证明:我局按程序责令你公司改正存在的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3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武鸣区瑞源竹木加工厂。证明:你单位整改后将整改报告提交我局情况。

  2025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局。证明:你单位因违法排污被投诉的情况。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及有关规定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308号)打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1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武鸣生态环境局。证明:你单位将废水通过重型仓栅式货车转移出厂、非法倾倒的行为属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行为。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

  12月26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5〕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2025年12月26日签收相关文书,于2025年12月31日向我局申请听证。2026年1月22日,我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已积极整改,因经营困难,恳请减轻处罚和分期缴款的申辩意见。经审查,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案发后采取用吸污车将倾倒的生产废水回抽运至双桥污水处理厂处理,配套安装、使用环保处理设施等措施,主动消除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

  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鉴于你单位事后积极赔偿,已配套投用环保处理设施,有悔过表现并采取补救措施,在当前经济大环境不景气面临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属小微企业仍解决30余人就业问题,为激励社会各行各业主动担当,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可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企业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经集体审议,可以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上、下浮30%以内执行,但不得超出法定的处罚幅度。……”的规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处罚金额。综上,采纳你单位从轻处罚的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5〕33

  号)及送达回证、《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南环执听通字〔2026〕1号)及送达回证、《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变更听证会时间的通知》及送达回证、《听证笔录》为证。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采用裁量公式计算,罚款金额为229987元,经集体讨论,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在裁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30%,罚款

  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

  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单位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电话:)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你单位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换取罚款收据,并持罚款收据到三楼300

  室法制稽查科办理结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单位加处罚款。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附件:

  ,A=50%×首要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首要因子为裁量等级数值最高的裁量因子)+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B:修正系数-0.08

  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依照国家或者自治区经济发展、优化营商、公司运营等宏观形势和政策要求及相关阶段性专项行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30%的计算过程。